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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模块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1-12-14 人气: 来源:达峰速源

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

一是自2019年7月1日起使用燃气模块锅炉实施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是新锅炉自2019年4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小时35吨以上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实行表3规定的空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

问: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规定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如何?

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种污染物的特殊排放限值按照地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分别为10mg/m3、35mg/m3和50mg/m3。为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特殊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低氮燃烧改造、SCR脱硝、高效湿式脱硫系统、湿式静电除尘等成熟可靠的组合工艺。

问:如何有效衔接新旧标准?

新标准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实施G实施B1-2014、DB4/765-7201、原环保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实施公告》(2013年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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